张女士在2014年年底,经朋友的介绍下到某美容院进行脸部激光打斑美容治疗,当场一次性刷卡支付了10次的激光打斑美容治疗服务费用2万元(每次2千元)以及配套护理产品费用1800元,共计21800元。但是在被该美容院的老板娘亲自操作激光打斑后,脸部斑点大片剧增,并且见光后就会发炎、水肿、发痒、疼痛,几近毁容。之后到附属医院皮肤科治疗,才获悉脸部出现这种状况是由于错误操作激光导致,后期修复大概需要3万6千元。但美容院认为消费者无证无据拒绝承担任何责任。市消委会接诉后,调查发现该美容院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为美容(不含医疗美容),并未经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未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其老板亦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调解无效后,指导消费者收集证人证言,指派志愿律师依法支持诉讼。经一审、二审审理,2016年12月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美容院退还已付的全部美容服务费用21800元,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案例评析】
卫生部颁布的《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美容医疗机构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并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开展执业活动。”以及该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核定并办理执业注册手续的人员不得从事医疗美容诊疗服务。”可见我国对美容医疗的执业机构和执业人员的资质均进行了严格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的规定,该美容院擅自开展激光打斑美容服务,又错误操作致使消费者脸部严重毁损,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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