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大虚假丰胸广告提示民众以防被骗

发布时间:2011-03-07 15:45   来源:姿尚女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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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大虚假丰胸广告提示民众以防被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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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房产广告承诺变水中月

  鄂尔多斯某房地产开发商在商品房预售前打出广告,声称该小区拥有一块近400平方米的绿地,小区内还设有幼儿园。可当消费者购房后,却发现原来规划的绿地上盖起了其他建筑,小区内也没有幼儿园。房地产开发商却以经有关部门批准为由,不予解决。许多消费者认为受了该房地产开发商的欺骗,于是向鄂尔多斯市工商局投诉,要求讨个说法。

  工商局点评:房地产广告宣传存在着严重的虚假、夸大问题,侵害了购房者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中明确指出: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荣誉称号一大串?骗人!

  鄂尔多斯市某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为了宣传本公司产品,提高公司知名度,在一批产品宣传广告上印有“ISO9001:2000质量认证证书”、“重合同守信用企业”、“企业资信等级AAA级”、“全国用户产品质量满意、售后服务满意十佳企业”奖牌等资料。经调查核实,该公司实际上从未取得上述认证证书和奖牌,属虚假宣传。

  工商局点评:这家厨房设备公司有意在宣传资料上对本公司的产品认证标志和获奖情况作虚假宣传,一是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规定,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二是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9条“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和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规定,如消费者购买该公司的商品,就构成了欺诈消费者行为,应负增加赔偿的法律责任;三是违背了“诚实守信”的基本商业道德,严重损害了该公司的企业形象。上述广告以从未获得过的荣誉做宣传,内容虚假,遇到此类情况,消费者可以向荣誉评定单位咨询核实情况,以避免被误导。
  

    案例:虚假返券哄骗消费者

  东胜区某家电商店开展促销活动时在媒体上打出广告,声称“促销活动期间购物,买100送20”。消费者在该店购买家电获得赠券再进行消费时,却发现店堂告示中增加了两个附加条件:一是必须购买音响设备柜台的商品;二是必须再次消费满100元,赠券才能抵冲20元。消费者认为不合理。

  工商局点评:该家电商店通过媒体发布的广告中,并没有注明“买100送20”的具体条件和要求,当消费购买商品获赠券后,店里再临时附加条件,这种做法违反了《广告法》第9条中“广告中对服务的内容、形式、质量、价格、允诺有表示的,应当清楚、明细”的规定。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此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同时店堂告示中的附加条件,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违犯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中“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对消费者作出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的规定,所作的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其内容无效。


  案例:想减多少减多少?神话!

  鄂尔多斯市一美容中心在店堂外张贴广告,内容为:“春季特色项目速效瘦身,一疗程减10~30斤,签约服务”。可实际上并没有“一疗程减10~30斤”效果的依据。鄂尔多斯市一家美体护肤中心称“自然丰胸,一疗程胸围可增大2~8公分”、“10天根除遗传性雀斑,只需做一次,可保终生”、“健康减肥,一疗程可减5~20斤或减腰围2~8公分”。可爱美女士们花了钱后却发现,效果根本没有那么明显。

  工商局点评:这两家美容中心在广告中对功效进行了不切实际的夸大,对爱美心切的女士产生了强烈的诱惑和误导,根据《广告法》第4条规定,已构成发布虚假广告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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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免费美容?宰你!

  2009年7月1日,鄂尔多斯市一家美容院为了招揽生意,打出了免费美容的广告。学生汤某、高某信以为真,便来到该美容院接受美容服务。不料美容结束后,该美容院列出清单,向汤某、高某分别收取了198元和582元的化妆品费。两名学生感到上当受骗,遂向鄂尔多斯市工商局投诉,经调解,美容院退还了汤某140元、高某432元化妆品费。

  工商局点评:该美容院广告中称免费美容,按照通常理解,就是消费者无需交纳任何费用,便可得到该美容院的美容服务,消费者认为这是该院促销活动中的一项优惠。而实际上,美容院却要收取美容过程中使用的化妆品的费用,而且美容之前又未向消费者介绍清楚,也未征得消费者同意。此广告违反了《广告法》第9条第二款中“广告中表明推销商品、提供服务附带赠送礼品的,应当标明赠送的品种和数量”的规定,误导消费者作美容消费,构成虚假广告行为。同时在美容过程中,未征得消费者同意便使用了昂贵的化妆品并收费,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9条中“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的规定,是一种极不道德的行为。


  案例:保健食品夸大宣传

  鄂尔多斯市某公司未经工商部门登记,擅自在公园、商场等地发布由其经销的沙棘茶的印刷品广告。在广告中宣传该茶“具有润肠清积,调整排泄;生血降脂、清热解毒;促进消化、改善睡眠;清糖平压,平衡内分泌和抑制诱导癌细胞自杀的作用”,适应人群包括糖尿病、高血压、高血脂患者等。该公司对产品的功能、适应范围、成份进行了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后被工商部门查获,工商部门对其作出了责令停止发布、消除影响并罚款的处罚。

  工商局点评:国家卫生部颁发的《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第2条明文规定:保健食品是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的食品,而该公司在印刷品广告中声称具有治病功能,显然是在故意扩大产品的功效,误导消费者。同时,该广告严重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第一款中“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质量、制作成份、性能、用途等进行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规定,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此类广告不仅扰乱了市场秩序,还将直接损害消费者的权益。


  案例:全市最低价?误导!

  鄂尔多斯市某数码器材商店开业时,在海报中称该店所销售的数码器材为全市最低价,消费者在5天内如发现比该店价格低的同型号商品,可退还差价。2009年8月8日,消费者陈某在该店购买了一台数码摄像机,8月12日他在其他商店发现同型号数码摄像机的价格比该店低1181元,于是要求该店退还差价,但遭到拒绝。经鄂尔多斯市工商局依法调解,店方退还陈某差价1181元。

  工商局点评:通过印刷品或海报宣传所销售的商品为全市最低价,违反了《广告法》中第7条第二款第4项中“禁止使用极端性用语”的规定;对所作出的广告承诺不兑现,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6条第二款中“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的规定,是一种典型的失信行为。


  案例:电视广告不可轻信

  2009年9月,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一市民通过电视广告购买了一种减肥产品,花掉3000余元却没有任何效果,遂投诉到鄂尔多斯市工商部门。因为经销商远在外地,工商部门几经周折,才为消费者讨回购药款。 

  工商局点评:其实早在2006年8月1日,国家广电总局、工商总局就联合下发了《关于整顿广播电视医疗资讯服务和电视购物节目内容的通知》。通知要求,药品、医疗器械、丰胸、减肥、增高5类产品的电视购物节目不准播出。一旦发现有违反《通知》的情况出现,广电部门将会同工商执法部门予以取缔。然而时至今日,这些广告依然频频登上广播电视节目。


  案例:明星代言害人不浅

  鄂尔多斯市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接到市民刘芳的投诉:她购买了侯耀华代言的一种类风湿药品,使用3个疗程后病情未见好转。此后不久,“侯耀华代言门事件”在网上热炒,侯耀华被央视三度批评。据了解,侯耀华代言的产品包括澳鲨宝、伯爵养生胶囊、杜仲降压片、黄金九号、康大夫茶愈胶囊、渭肠益生元、亚克口服液、加拿大V6胶囊、角燕G蛋白、方舟降压仪10种产品。这些产品的广告均未经行政许可部门批准,均使用演员做主持,使用专家、患者、消费者名义和形象做证明,且均含有其他违法内容。这10则广告几乎涵盖了名人代言广告的所有违法形式。以上产品广告多次被投诉,消费者通过网络等多种形式,对代言人不负责任、见利忘义、违反国家法律和规定、造成消费者物质、精神和身体损害的行为进行了鞭笞。现在这10则产品广告已经被我国许多省区的工商或药监部门通报查处。

  工商局点评:如果相关违法广告确认是明星代言的,那么他不仅要将代言广告获得的广告费如数上交,还要向广大消费者公开道歉。按照我国《广告法》规定,虚假广告获得的收入,责任人应做出一到五倍的赔偿。此外,如果明星代言的保健品被当作药品来卖,性质就更加严重了。没有治疗作用的保健品被吹嘘成灵丹妙药,耽误了患者的黄金就医时间,影响了健康,属于广告欺诈行为,数目巨大的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案例:互联网广告看上去挺美

  2009年5月5日,洪先生在网上购买了一台液晶电视,收到货物时他被告知未付款不可开箱验收。付款后,他才发现没有发票,也没有五一促销承诺的免费挂架安装券,只看到外包装上附着一张纸条写有“因发票不足,发票稍后寄出”字样。洪先生致电网上客服后,对方答应补寄挂架安装券并催促北京公司财务人员寄出发票,然而过了很久,洪先生仍未收到网站寄来的发票。据统计,2009年鄂尔多斯市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共接到7起因相信互联网广告而受骗的投诉,相对2008年大幅上升。

  工商局点评:国家工商总局局长周伯华对2010年市场监管工作进行部署时多次提及互联网络。可以预见,包括网络商品交易、网上广告、网上传销在内的网络市场,将成为今年工商部门开展市场监管工作的重点。对网上交易,鄂尔多斯市工商局提出以下3点警示:一是注意支付安全。选择网上支付方式的,要通过安全可靠的支付平台进行,及时保存支付信息,增强安全意识。选择网下支付的,要充分考虑货到付款、预付货款等方式的特点,注意资金的使用安全。二是保存网上交易记录,大宗商品、贵重商品与重要服务的交易,要求商家在保修单或发票上加盖经销商公章,尽量把经销商的口头承诺落实在书面上。三是产品的标识标注不能忽略,网络上销售的产品必须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厂名和厂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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